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黃永宗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被 告 陳辰(已歿)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辰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死亡,而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