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黃永宗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被 告 林立中
鄭明照趙永鑫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
樓崔紹宸蔡坤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0樓陳楷燁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