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金重訴緝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佳瑛(歿)指定辯護人 黃國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18150號、104年度偵字第21692號、106年度偵字第12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佳瑛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佳瑛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繫屬本院,有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為憑。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5年2月1日死亡,此有駐福岡辦事處105年2月5日福岡字第1151040075號函所附列註人士申辦文件證明通報單、一般文件證明申請表、死體檢案書、火葬許可證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思婷法 官 施函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險法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