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原 告 洪淑玲被 告 陳易鍾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志瑋法 官 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