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緝字第55號原 告 王祚彥被 告 鄭文通(已歿)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115年度訴緝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85號被告被訴涉犯常業竊盜罪等案件,因被告於起訴後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陳亭妤法 官 許家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