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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緝字第 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緝字第66號原 告 趙愛玲被 告 鄭文通(已歿)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115年度訴緝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85號被告被訴涉犯常業竊盜罪等案件,因被告於起訴後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陳亭妤法 官 許家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