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緝字第67號原 告 葉玉鳳被 告 鄭文堯上列被告因115年度訴緝字第98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鄭文堯已死亡,刑事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鐵雄法 官 林煥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