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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0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061號原 告 陳昱樺被 告 CHIA PEI QIN(中文姓名:謝佩晴)被 告 ANGELYN WONG LING(中文姓名:黃玲)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秀慧法 官 林煥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