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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1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142號原 告 黃彥成被 告 王郁嫻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郁嫻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憑據,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珈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