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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08號原 告 李禹賢被 告 黃聖麟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開被告被訴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許柏彥法 官 林思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偲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