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2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226號原 告 李亭箴被 告 陳鈺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112年度偵字第11919、13621、14917、16870、17939、18121、20643、20695、23938、27091、27815、314

90、32426、32584、33614、36471、46532號、113年度偵字第10392號提起公訴,認其涉有詐欺原告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67、106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