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28號原 告 田淑蓮被 告 詹炳垣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5年度簡字第29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楊孟穎法 官 林皓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