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 告 謝逸華被 告 黃朝富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法 官 趙書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孟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