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原 告 詹哲曛被 告 林傳恒上列被告因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蕭淳尹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訓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