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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 告 王文祺被 告 李玉玲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第1182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欣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玉玲所涉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文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判決,認被告李玉玲無罪在案,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許峻彬法 官 陳志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至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