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 告 陳春春被 告 王孝發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因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以115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諭知追加起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林煥軒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勝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