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75號原 告 王信智被 告 洪玉花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依伶法 官 吳宛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榮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