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79號原 告 王俊傑被 告 許家華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228號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李敏萱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