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528號原 告 聶秀珍 (地址詳卷)被 告 陳嘉徵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訴字第5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嘉徵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513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曾聲請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述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