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29號原 告 陳竹君 住○○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0 樓被 告 李承洋
林易慶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 年度訴字第515 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芃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