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13號原 告 陳律穎被 告 李雅楹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楊孟穎法 官 林皓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