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638號原 告 陳玉枝被 告 郭俊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7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郭俊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合謀,先由詐欺集團成員自民國113年7月15日上午9時許起,接續假冒銀行行員、警察及司法機關人員等身分向原告施用詐術,謊稱原告之證件遭他人冒用辦理貸款,涉嫌洗錢,須提供金融卡配合調查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3年7月22日下午1時27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兄弟飯店門口,將其所有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交付被告。被告並當場交付偽造之「法務部公證執行處資金存保申請書」(下稱本案偽造公文書)予原告以取信原告,再將所取得之金融卡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持上開金融卡接續提領原告帳戶內款項共新臺幣(下同)38萬元,致原告受有38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平時從事白牌車工作,並加入LINE派單群組,群組內時常有代送文件或代購物品之委託,本案我只是依派單內容受託轉交文件,並不知道文件內容,也沒有收取原告的提款卡,更沒有持提款卡提領款項;本案偽造公文書上留有我的指紋,只是因為我曾經手轉交該份文件,不能因此認定我參與詐欺犯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77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認被告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安排,於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地點,向已受騙之原告收取金融卡,同時交付本案偽造公文書,再將金融卡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由該等成員提領原告帳戶內共38萬元之款項,而認被告所為成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及洗錢罪,並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論處,有本院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自應以前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既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等犯意,依分工向原告收取金融卡、交付偽造公文書,並將金融卡轉交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領原告帳戶內之款項,所為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相互利用、彼此分工,共同造成原告財產權受有38萬元之損害,則被告自應就原告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8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屬無確定期限之債務,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萬元,及自11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末按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之列,且參以同法第504條第2項、第505條第2項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案件均特別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之意旨,足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並無負擔訴訟費用之問題,本院自毋庸命當事人負擔,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