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77號原 告 蔡昆達被 告 黃景聰 在臺無固定居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7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張家訓法 官 鄭雅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