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737號原 告 蘇琝媛被 告 連献榮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上開經起訴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5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被告無罪,復未經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鄭雅云法 官 林 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