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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68號原 告 郭沁儒 (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邱建銘律師被 告 羅彪

江怡璇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林奕宏法 官 洪甯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