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 告 林達雄 (地址詳卷)被 告 王劭允

童紹維

李韋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不合法,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王劭允、童紹維、李韋憶3人所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7828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審理、辯論終結,於115年1月14日判決在案,有該案審判程序筆錄可考,而原告於115年1月12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參,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得否另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並非本件得予審酌,原告如認有救濟之必要,仍得以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為請求主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