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48號原 告 鄭碧玉
宋宋鵬被 告 廖振凱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共2份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鄭碧玉及宋宋鵬以被告廖振凱涉犯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調院偵字第4020號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所涉該案仍在檢察官偵辦中,而未繫屬於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該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於本院,揆諸上揭說明,原告逕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雅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