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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62號原 告 郭俊明被 告 賴雲萍被 告 黃靜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0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就被告賴雲萍之部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麗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38號詐欺等案之刑事訴訟(原告誤載為114年度訴字第216號,惟原告並非114年度訴字第216號詐欺等案中經檢察官列為被害人之人,而為本案之被害人,是應予更正),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就被告黃靜嫣之部分,其並非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38號詐欺等案或114年度訴字第216號詐欺等案之刑事被告,原告之訴無所附麗,自應與其假執行之聲請,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傳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亞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