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85號原 告 祝文龍被 告 董言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5年度易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董言祥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949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