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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04號原 告 代號AW000-H0000000(姓名、住址詳卷)被 告 蔡睿喆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6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以115年度易字第68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子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