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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書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37 條規定: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經大陸地區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成立民事調解書,請求本院認可該調解書,然揆諸上揭規定,民事調解書非民事確定裁判。是本件聲請人本件聲請認可,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調解書認可
裁判日期:200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