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關於聲請召開親屬會議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為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 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