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相 對 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
樓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性別年籍如卷所示)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甲○○、丙○○。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毛麗娟(女、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