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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相 對 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

樓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性別年籍如卷所示)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甲○○、丙○○。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毛麗娟(女、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 號)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裁判日期:200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