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435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不予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其餘基本年籍資料詳卷)應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