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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494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資料詳附表所示)交由其父母監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附 表:

受安置人 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鎮○○路○○○○○○號

乙○○ 住同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