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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496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蔡○○(基本年籍資料詳卷)准交付法定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裁判日期:200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