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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655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受安置人李○○(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交由其父母監護。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裁判日期: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