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662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簡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不予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00(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乙○○、丙○○。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662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簡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不予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00(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乙○○、丙○○。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