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甲(性別年籍如卷所示)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丙○○、甲○○。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丁○○ (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