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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受安置人施○○(基本年籍資料詳卷所示)交付法定代理人監護。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裁判日期:200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