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55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受安置人張○○(基本年籍資料如附表所示)交付法定代理人監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附表:
受安置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縣○○鄉○○路○○○巷○弄○○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