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79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姓名年籍如附表)交付法定代理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附表:
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