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護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000(姓名年籍住址詳卷)不予安置,並交付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裁判案由:繼續安置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