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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

弄法定代理人 丁○○

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相對人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交付法定代理人監護。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丙○○ (女、民國 00 年 0 月 00 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裁判日期:200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