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99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姜○○(姓名年籍如附表)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甲○○。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99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姜○○(姓名年籍如附表)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甲○○。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