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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鄧00法定代理人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鄧00(基本年籍資料詳卷)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丙○○、乙○○。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裁判日期:2009-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