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528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李○○(姓名年籍詳附件)交由其父母監護。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