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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528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李○○(姓名年籍詳附件)交由其父母監護。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裁判日期:201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