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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婚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張竹川代 理 人 蔡憶鈴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昭君間因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本院所為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裁判日期: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