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36號原 告 林蘭英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田家樂關係人即林猷業之遺產管理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兄妹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十日內就本件之確認利益與對遺產管理人起訴確認繼承權存在之確認利益有何不同,具狀表示意見。另請關係人即林猷業之遺產管理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應到庭,並提出林猷業之遺產資料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