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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聲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藤原喜美子相 對 人 陳松生

陳松明陳松興陳松進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4月29日以105 年度家全字第14號裁定准予將聲請人900萬之範圍內假扣押後,因相對人雖主張繼承護父請求權云云,然觀諸該起訴狀所載事實係主張聲請人應返還相對人父親曾寄放之金條乙事,是與假扣押聲請狀主張之事實明顯不同,顯然就假扣押聲請人財產乙事迄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情。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相對人以其對聲請人各有新台幣(下同)897,000元之繼承回復請求權等訴,已於105年3月4日起訴,為保全該債權為由,願供擔保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在9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4年度家全字第1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相對人以30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9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情,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財產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14號裁定,查核屬實。次查,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係針對先父陳榮發之遺產侵害業經向本院提起訴訟,有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398號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卷宗、當事人姓名查詢所引卡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起訴(即前開原因事實均係就繼承回復請求權等事件),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6-07-19